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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

2016-11-16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和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政策,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长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健全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机制,加强反拐工作的协调和保障,细化落实各项措施,依法坚决打击、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发生。 

  二、行动措施 

  (一)整合各类资源,不断完善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一是建立部门联动和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的工作机制。二是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的网络,加大综合整治力度,特别是加强对边境口岸、外来人口聚居的街道社区、劳务市场、娱乐场所、学校、街面、车站、机场、码头等容易发生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重点人群、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的管理、控制和预防犯罪工作。三是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的综合整治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特别是遏制“自生自卖”、“组织贩卖”、“非法收养”等犯罪活动。 

  (二)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完善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一是继续组织开展全区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专项行动,特别是明确相关部门、机构的责任,切实加强保障,完善打拐工作机制,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不断提高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二是依法严厉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受害人。针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的地区和高发的拐卖人口犯罪,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三是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区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特别是做好“两类父母、三类儿童”(即已经确认被拐卖的儿童的亲生父母、本人要求采血的失踪儿童的亲生父母;解救的被拐卖儿童、排查中发现的来历不明儿童、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儿童)血样和信息的采集入库、检验比对工作,加强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同时,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机制。保障被拐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被解救受害人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一是进一步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受害人的协作配合;二是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制定安置政策和办法,提升救助管理站、妇女之家、福利院等机构的服务水平,加强社会关怀和心理康复治疗,帮助被拐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三是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做好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跟踪了解情况,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实际困难。 

  (四)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一是动员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二是将反拐宣传纳入全区普法计划,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增强妇女儿童、未成年人防拐、反拐、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建立举报拐卖犯罪的奖励制度,积极发展反拐志愿者队伍,借助网络等各种媒体,广辟线索来源,营造全民反拐的良好氛围;四是加强反拐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加大反拐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其反拐工作能力。 

  三、职责分工 

  各盟市、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动计划》的部署,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公安机关是反拐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完善打拐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认真做好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和失踪儿童父母的血样采集工作。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打拐DNA信息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解救被拐卖受害人,规范被拐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程序。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容易发生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开展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为被解救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司法部门要配合综治部门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拐卖人口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降低其重新犯罪率。加强培训教育,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民政部门要完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渠道,配合开展来历不明儿童的摸排工作。完善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支持的被拐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救助、中转、安置和康复服务。健全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机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的救助与安置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依法帮助解决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从事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救助能力和水平。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杜绝医务人员实施、参与拐卖儿童犯罪,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查处非法门诊,防止非法门诊为拐卖儿童犯罪提供条件。严格执行国家人体器官捐献制度。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 

  人口计生部门要强化对出生婴儿的统计以及非亲生收养儿童、来历不明儿童的统计。在容易发生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重点地区,严密掌控育龄妇女和已怀孕妇女的基本信息、人员流动及生育信息,减少拐卖婴儿案件的发生。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在拐情严重地区配合开展预防犯罪和专项打击行动。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要在流动人口聚集的车站、码头、航空港、交通工具上加强反拐宣传力度。动员、鼓励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及时报告疑似拐卖情况。做好进出我区的主要交通通道的监督检查,防止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发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人才中介活动,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建立并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有就业能力、就业意愿的16周岁以上被拐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切实帮助被拐卖受害人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 

  工商、文化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防止务工妇女从劳务市场被拐卖,防止用工单位强迫被拐卖妇女从事色情服务。 

  教育部门要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切实控制学生辍学。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适应新的生活。将反拐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内容,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明确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要开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反拐宣传品,配合相关部门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广泛开展打拐反拐宣传教育,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区妇女、儿童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反拐意识。 

  法制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反拐立法研究工作。 

  外事、商务部门要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 

  发展改革、扶贫、农牧业部门要加大对老少边贫地区农村牧区人口的扶持力度,开发适合农村牧区特点的创业就业渠道,提高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妇女脱贫致富的能力。 

  妇联、妇儿工委应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的关爱和帮助,开展反拐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拐情严重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帮助解决维权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 

  残联应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资料,提高残疾人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被拐卖残疾人的安置、救助工作。 

  团委、工会应按照工作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的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自治区反拐行动厅际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一是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建立反拐行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本级公安机关。各级反拐行动联席会议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反拐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二是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三是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各级反拐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二)建立机制保障。各级反拐行动联席会议要研究制定《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内容包括部门联动和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的工作机制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内容包括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打拐DNA信息库工作机制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等)、《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机制》和《反拐工作督查评估办法》等一系列工作机制,确保《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并取得实效。 

  (三)完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行动计划》实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 

  (四)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行动计划》执行。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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